辽宁电动车新规定
1.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 :
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
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
2. 上牌与登记 :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取得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3. 过渡期管理 :
驾驶未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无牌”两轮电动车上路行驶的,可能会受到警告或罚款。
4. 停放规定 :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按照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停放。
5. 特定行业要求 :
快递、外卖、邮政等特定行业的企业,需要以企业名义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并统一车身颜色和标识。
6. 道路建设 :
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将分道划设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并设置隔离设施或警示标志。
7. 公共停放场所 :
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应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公共停放场所。
8. 以旧换新补贴 :
个人消费者在辽宁省内交售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并在辽宁省内购买新车、开具发票、完成上牌,可以获得一次性补贴300元。
9. 实施时间 :
补贴活动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10. 其他注意事项 :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人应携带身份证。
以上信息根据发布时间整理,具体实施细节可能会有所变动,请以最新的官方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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